三是规范督察程序,细化工作规则,解决好怎样督责的问题。
事实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突出强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全面系统地归纳和总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经验,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重要理论命题和重大政策判断。从上面论述可知,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对于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和学说最大的不同点就是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回答了以往各种法治理论和学说所没有触及和回答的问题。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也就是说,在理论逻辑上,确实存在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法治理论形态对于人类法治文明各种理论和学说所作出的独特贡献的理论特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是通过与相同和相似性的理论形态进行内涵或特征的比较,从而在上位概念体系中获得更加明确和清晰的理论地位,进一步界定了自身的理论范围,夯实了自身作为独立的理论形态存在的法理价值等,这一标准可以比较好地区分构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几个不同子体系以及这些子体系在健全和完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中的理论功能,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完善和发展所具有的独特的理论价值和理论意义。要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为推进强军事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人类法治文明建设和发展理论作出的独特理论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类法治文明不断发展的结果,因此,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首先应当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古今中外法治理论和学说相对照提出了哪些具有创新意义的法治思想。事实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已经非常明确地揭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人类法治文明的理论发展所作出的整体性贡献。备案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
专项审查是为了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保障党内法规实施或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有重点地对某方面或者某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从性质上说也属于主动审查的范畴。在发布方面,可以借鉴国法的规定,党政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由特定的主体以命令的形式联合发布,由于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方式,可以以制定机关的名义发布,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发文字号虽非判定规范性质的绝对标准,但作为公权力机关职权行使的表征,理应具备规范性,不能在类似调整领域出现完全不同的情形。
因此,应当采用实质性的审查标准,明确哪些规定为纯正的党内事项,哪些规定是党政交叉的领域,又有哪些方面仅仅涉及国家和社会的事务。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在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中,党员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从实践效果看,通过党内法规这一更为制度化的规范将所有的领导干部纳入其调整范围有助于全面依法治国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一目标的实现。从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所产生的后果看,同党员并无实质差异。因此,为了确保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保证党内法规能切实发挥作用,应当充分发挥备案审查的功能,将所有联合立规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之中,真正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和有错必纠。在其他的一些案例中,司法机关也多秉持谦抑的立场,认为党政联合发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所以,如何确保规范得到良好实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我们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目前党内法规备案审查主要规定于《制定条例》和《备案审查规定》之中,总体上来说构建起了较为完备的备案审查体系,但也存在可进一步完善之处,如《制定条例》第27条规定的前置审核同《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规定的高度类似,在审查内容均一致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影响审查效果。联合立规于相当程度上有助于推动法律(党规)的实施。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从既有的中央党内法规看亦是如此,在党和政府作风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中,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等。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规定属于联合立规,虽然同全面从严治党、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密切相关,但是涉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如果只在党内审查可能会压缩公民权利的保障渠道,也可能使有的政府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和司法审查而不合理地采用联合立规的方式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内法规 党政联合立规 。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同国家机关以及公务员系统的建设密切相关,党的自身建设包括以自我革命的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保持党的先锋队本色,包括非党员在内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与党的先进性建设相同的要求。从实践来看,党的十八大之后,党政联合立规更为普遍,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而涉及面广的事项制定主体更多,如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涉及纪律检查、党管干部、监察、公务员管理以及审计等事项,因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由中纪委、中组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在此情形下,实行党政分开,着力解决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成为当时政治体制改革所要突破的重点。可见,有关党组织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涉及领域较为广泛,但依然集中于前述领域。(一)明确党政联合立规的主体国家机关职权各有不同,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均可以同党组织联合制定党内法规。
按照《机关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等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也就是说对于实行合并或者合署办公的机构,由党委主管,并非是要完全取消国家机关,合署合并的党政机构,在对外做出影响相对人利益的行政行为时,也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按法定程序进行。
部委党内法规在数量上更多且类型更为集中,如《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公务员辞退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等均由中组部和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组部发布。(二)明确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确定联合立规可以调整的事项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之一,明确不同主体的规范制定权限有助于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维护法治体系的和谐。
三权之下各种权力往往混合而存在无法截然分开。这一规定从制度上明确了党政机关可以联合制定党内法规(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党政联合立规)。
党政联合立规和党政联合发文虽有共性,但在制定依据、立规主体、具体形态、规范的事项、规范层级以及名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来说均有必要认识到联合立规的特性。这些事项均在相当程度上会涉及国家和社会事务,如2019年中共中央发布的《政法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的职责包括: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这就涉及社会事务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等国家和社会事务。在党和政府的组织纪律方面,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管理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基于实践要求而产生的党政联合立规已经成为有效的治理方式,但实践中也存在着不甚规范之处,如何种主体能联合立规,可以就哪些事项联合立规,如何以规范的程序联合立规等有待明确,如有的党内法规由党组织和行政机关联合发布,而有的由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党组发布,此种问题不一而足。
专项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顺利贯彻,保障重大改革措施的有效推行,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统一,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涉及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企事业单位等非党组织,以及如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职责的全过程。
此外,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的一大特点是较少附有规范草案的说明或解读,虽然新《制定条例》规定了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第16条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在我国,政府具有双重性质,一是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个是作为行政机关而存在,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包括18项。因此,为了避免争议,明确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殊为必要。
(一)接续行之有效的治国理政方式早在1935年,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草拟了《中国苏维埃政府、中国共产党中央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即八一宣言),同年10月1日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和中共中央的名义在法国巴黎出版的《救国报》上发表,提出抗日救国十条具体主张。《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由中纪委和国家监委印发。作为使松散的社会结构紧紧凝聚在一起的粘合物,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实勾连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这是由于许多事情为图省便,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府机关搁置一边。
那么,在党政联合立规的领域包括哪些方面,需要明确。这种方式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李鹏同志指出:先制定单行法,条件成熟时,变成综合性法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全无古人的事业,很多事情处在探索中,还不成熟。
对已有相关制度进行梳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要予以重申,继续坚持、抓好落实,严肃纪律,形成刚性约束……要总结新的实践经验,建立新的制度。因此,以后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
可见,联合制定党内法规并非漫无边界,而主要与相关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职权相联系。新《制定条例》从涉及的事项方面规定了党政联合立规的范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更为宏观地规定了党政联合发文的范围,通过两方面的限缩,党政联合立规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能得以明确。